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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谁赔?
2024-07-02 04:35:32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交通事故中工伤和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程序。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当事人应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中,对于工伤和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应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保留伤残等级鉴定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

(一)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三)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五)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六)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情况下,伤员一般应当在医疗救助结束后,在身份恢复正常后,向机关的交通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伤残鉴定的等级分为十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的赔偿和后续补偿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进行合法的伤残等级鉴定。

拓展延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的。而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则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人。

因此,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由谁负责的问题,答案是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

结语

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应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承担赔偿责任。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需出具出院诊断证明。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如超过时限,需经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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