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否则为新要约。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拓展延伸
要约无效的情形及其影响
要约无效的情形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一份要约失去了法律效力。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要约过期、要约被撤销、要约被拒绝、要约被接受时出现错误、要约违反了法律规定等。当要约无效时,它将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将不再有履行要约的义务。这可能对各方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导致经济损失、合同纠纷的产生、商业关系的破裂等。因此,了解要约无效的情形对于合同订立和交易活动的参与者至关重要,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根据第四百八十规定,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否则构成新要约。要约无效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合同纠纷等问题,因此了解无效情形对于交易参与者至关重要,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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