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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约束力
2024-07-02 04:28:0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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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商业贸易中的重要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该意思表示拘束。要约是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要约生效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发盘/发价约束力?

在商业贸易中,发盘和发价被称为要约。《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二、要约生效的概念是什么样的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实施某种行为的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目的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是如果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

(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特定性。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所以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如果受要约人不特定,则不便于相对人判断要约人的全面真实意思,不便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容易导致要约人一物数卖而产生的合同难以履行的纠纷,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但是,有两种情形下的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而不影响其要约的效力。一是发布悬赏广告,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行为,它是而且往往只能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任何看到悬赏广告的人只要作出了广告中要求的行为或完成了广告中要求的事项,即为承诺,悬赏广告的发布人必须履行其在广告中作出的给付报酬的允诺;二是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此时的商业广告即视为要约。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

三、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一)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拓展延伸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重要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包括要约人、被要约人、合同标的、内容、价款或者报酬等要约的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则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邀请,例如邀请参加某种活动或者会议等。

要约和要约邀请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要约是合同订立的第一步,是当事人之间明确表达意愿、约定合同标的、内容、价款或者报酬等要约的主要内容的过程。而要约邀请则是在要约已经明确表达后,当事人之间进一步沟通、协商,明确表示意愿,约定合同标的、内容、价款或者报酬等细节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要约和要约邀请具有明显的区别。要约通常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且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确定。而要约邀请则更加灵活,可以是邀请参加某种活动、会议等,也可以是邀请对方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等,内容更为广泛或者模糊。

另外,在民法典中,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规定也有所不同。要约必须经过要约人向被要约人发出,并且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要约邀请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只要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要件即可。

综上所述,要约和要约邀请是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重要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来使用要约或要约邀请,以达到更好的合同订立效果。

结语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商业贸易中的重要概念,要约是指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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