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内容具体确定、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是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而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法律分析
一、要约生效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二)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三)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四)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二)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允许要约人有权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必须有严格的条件。
(三)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要约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可能很多人对于要约不是很了解,其实邀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签订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要约是可以进行撤销的。而根据规定,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结语
要约的生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二是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必须确定;三是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四是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通常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而要约邀请则针对不特定相对人,通常通过媒介手段如电视、报刊等传达。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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