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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那些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
2024-07-02 04:34:25 责编:小OO
文档


一、如何认定预约合同?

1、预约合同是针对本约合同而言的,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均构成预约合同。

2、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3、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依法成立的预约合同,仅对预约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何识别预约合同?

1、以订立合同的目的和是否具备合同成立要素为识别条件

以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为目的且具备合同成立要素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反之,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等内容的,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

2、不具有预约合同识别条件的文件,不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框架协议书、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意向或交易可能的,则该等文件不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不能取得预约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3、具有识别条件的预约合同,可推定为本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且符合合同成立条件的,无论是否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只要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三、如何判断是否违反预约合同?

1、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的主要情形:

1.1 当事人一方直接拒绝订立本约合同。

1.2 当事人一方虽未拒绝订立本约合同,但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

2、是否违背诚信原则的考量因素

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四、违反预约合同的后果怎样?

1、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

2、优先适用约定损失赔偿方法

有关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3、遵循损失赔偿适度原则

3.1 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越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

3.2 守约方对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3 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除相对方扩大的损失、相对方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相对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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