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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与债务的处理
2024-07-02 04:34:1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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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离婚后债务的处理和同居期间债务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有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才认定为个人债务。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分析

一、关于离婚后债务的处理

如果这笔债务是原夫妻中的一方个人债务,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离婚后也应该由其个人负责归还。

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二、怎么处理同居期间债务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离婚单方债务如何处理

单方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以个人财产来偿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有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才认定为个人债务。

不存在上述情形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结语

离婚后债务处理要根据债务性质及夫妻约定而定。原夫妻中的一方个人债务由其负责归还,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协议或法律处理。同居期间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离婚单方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只有满足特定条件,如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及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才认定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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