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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建成后其中一方自用要交土增税吗
2024-07-01 20:12:38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问题】 在合作建房中,其中一种合作方式是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成后按比例分房。 依据《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 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兔征收土地;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 但是,对分到房屋后土地如何征收的问题,没有文件做相关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请问: (1)对于提供土地的一方,我 公司 内部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在整个过程中要缴纳两道土地:一是提供土地合作建房时,视同销售部分土地,按换房屋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土地的收入,账面的土地成本视为成本计算土地;二是分得房屋再销售时的土地,按转让旧房屋及建筑物征收土地。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整个过程中只缴纳一道土地:就是分得房屋再销售时的土地,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账面的土地成本确认成本。 (2)对于提供资金一方,在整个过程中只缴纳一道土地,就是分得房屋再销售时,但对于再销售时如何缴纳土地又有两种不同观点(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异议,只就成本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种合作方式的实质是“以物易物”,在计算分得房屋再销售的计税本应该按换出去房屋的公允价值确认再加上分得房屋的建安成本确认。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计算分得房屋再销售的计税本为建设该合作项目发生的所有建安成本支出。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 发[2009]31号)中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种观点认为,在成本确认方面,各税种确认的原则应该保持一致。 请问上述两个问题哪个观点正确? 【解答】 1、对于出地方,合作建房自用暂免征收土地,是指以地换房环节的土地,由于分房后销售不再符合免税条件,应补缴以地换房环节的 同时申报缴纳销售房屋的土地,是两道土地而非一道土地。 2、对于出资方而言,是以房产抵偿出地方的土地款项,在计算土地时应以分出房屋的公允价作为取得 土地使用权 的价值,另外加上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为土地的扣除项目。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六条一款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拆迁补偿 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 拆迁 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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