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袭警罪的注意几个重点
2024-07-01 20:09:47 责编:小OO
文档


以案说法:

被告人尼某,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佤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西三旗建材城工地工人,户籍地为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5月5日被羁押,于2021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岩某,男,2000年5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佤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西三旗建材城工地工人,户籍地为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勐卡镇莫窝村民委员会茶厂**。曾因吸毒,于2017年1月4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四日(不执行)。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5月5日被羁押,于2021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随某,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佤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西三旗建材城工地工人,户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吸毒,于2013年6月21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四日。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5月5日被羁押,于2021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袭警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以京海检刑诉(2021)130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尼某、岩某、随某犯袭警罪,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指派检察员金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尼某及其辩护人焦岭、被告人岩某及其辩护人郭广吉、随某及其辩护人李海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袭警罪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5日0时许,被告人尼某、岩某、随某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工地,酒后与工友李某发生纠纷,后在民警处置警情过程中,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拳打、推搡、拉扯民警刘某(男,49岁)、杨某(男,31岁),致刘某左前臂软组织损伤;杨某右腕、右前臂软组织损伤。刘某、杨某所受损伤均未构成轻微伤。后三人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过程。上述事实,被告人尼某、岩某、随某及其各自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随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杨某、梁某、李某、彭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诊断证明书,工作说明,执法记录仪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袭警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岩某、随某共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指控被告人尼某、岩某、随某犯有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随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尼某、岩某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尼某、岩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尼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岩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随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袭警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5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

暴力袭击的犯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实践中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 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执行职务的,则不构成暴力袭击的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只是辱骂民警,或者 实施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一般的肢体冲突等,尚不构成犯罪,但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行为人暴 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造成人民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如果以暴力方法抗拒缉私的,根据本法第一百 五十七条规定,以走私罪和本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罪,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方法抗拒人民 缉私的,应当依照走私罪和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罪数罪 并罚;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方法抗拒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缉私的,应当 依照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5、本款规定的核心在于通过维 护执法权威进而维律的权威,这里的法律既包括作为执法依据 的法律,也包括规范管理对象的实体与程序权利的法律,因此,在执行 中要统筹考虑合理用警,规范执法与渎职追责,避免暴力执法、情绪执法,要注意公权力违法对法治权威的损害甚至更大。执法要有力度,也 要有温度,要充分重视发挥包括在内的执法主体对于维护和促进社 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