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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不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更换身份证?
2024-07-02 04:53:32 责编:小OO
文档


我国已出台身份证异地受理,但有严格:对相貌变化大、无指纹信息、伪造证件、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不受理;非试点地需回户籍地办理。《意见》部署了试点、建设系统、提供核查服务和丢失招领工作。2016年7月1日开始试点,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

法律分析

不是,我国已经出台身份证异地受理的相关,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身份证可以异地受理,但有条件及严格的:

1、对于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机关将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2、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3、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4、如果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上述“1”--“3”的任一描述,或者居住地不是本人户籍地的异地受理身份证的“一对一”试点省、市之一的,就只能凭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回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换领;

5、需要说明的事:如果当事人是首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只能在户籍地的辖区派出所,凭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办理(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7条、10条的规定)。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1、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

2、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试点基础上,部署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

3、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居民身份证可以异地受理,但有严格的。对于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未登记指纹信息的情况,机关将不予受理申请。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国家机关证件等行为的人员,也不予受理申请。此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也不予受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居住地不是本人户籍地的试点省市之一,只能凭户口本原件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首次申请居民身份证的人只能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根据《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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