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包括三个渠道申请报告:企业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和工会组织。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认定工伤,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需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对于工伤争议处理,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上诉。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市工伤事故处理流程的说明:
当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禁止瞒报和漏报。接着,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需要申请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在此过程中,企业工会组织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规定三个渠道申请报告,既体现了工伤保险的权利与义务,也是防止企业瞒报漏报的措施。
报告、申诸的时间要求: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在此时间之内,报告和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应抓紧调查取还,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企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
工伤争议处理:对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程序。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上诉。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提出行政诉。
二、工伤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凋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可见,就有关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成都市工伤认定及待遇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以及工伤待遇的支付等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1.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在劳动者遭受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个人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工伤职工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并对其所受到的工伤进行等级划分的过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在15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所受到的医疗、康复、护理、误工、生育等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进行康复、护理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造成残疾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福利待遇。
3. 工伤待遇的支付
工伤待遇的支付主要涉及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三个方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用于支付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照工伤保险费的2%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总之,成都市工伤认定及待遇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的说明:
一、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禁止瞒报和漏报。接着,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需要申请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在此过程中,企业工会组织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规定三个渠道申请报告,既体现了工伤保险的权利与义务,也是防止企业瞒报漏报的措施。
二、工伤赔偿纠纷的解决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可见,就有关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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