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一个已发出的要约应当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该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一、承诺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承诺失效的情况包括:超出约定期限作出的承诺、作出的承诺被撤回。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二、要约概念和要件是什么
要约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条件是: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应以明示方式发出,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承诺的撤回是什么意思?
承诺的撤回意味着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到达生效之前采取的取消承诺的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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