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责任范围、责任期间、损害赔偿标准及索赔请求期限。航空运送人对登记货物在运送期间内的毁坏、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超过合理时间视为迟到需赔偿。责任范围为“责任”。责任期间包括在航空站、航空器上或飞行场外降落的任何地方。损坏赔偿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特殊声明需额外运费且已付款的,按声明价值赔偿。货物损坏时,权利人应在14天内声明异议,迟到损害最迟不得超过21天。
法律分析
(一)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航空运送人对于已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送期间内,有毁坏、灭失或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航空运送的货物,因迟到所受的损失,运送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尚须就各种情形视其是否超过合理时间以决定其是否迟到。
上述责任的形成,以运输人怠于注意为条件,如运输人能证明其已给予充分注意,为运送人负责任,即使未予充分注意,成立上述责任时,其责任范围,也仅负“责任”。
(二)航空运送人的责任期间
航空运送人对已经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送期”内,有毁坏、灭失或损害时,应负责赔偿。“航空运送期”是指货物交付运送后的期间而言,即在航空站中,在航空器上或在飞行场外降落的任何地上,均包括在内。
(三)损害赔偿金额的标准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于承运货物的损坏赔偿金额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其托运人于交付时有特殊声明,如需付额外运费,且已照付的,运送人除能证明所声明的价值比实际价值较高者外,应照所声明的价值赔偿。
(四)索赔请求的期限
货物经权利人接受无异议时,即认为是依运送文书所规定完好交付的表现证据。
货物有损坏时,权利人应于发觉时即向运送人声明异议。声明异议自收到日起不得逾14日,如因迟到所致的损害,则自该货物得为处分之日起,最迟不得逾21日。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航空公司对于已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送期间的毁坏、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责任期间包括货物交付运送后的整个期间,无论是在航空站、航空器上还是在飞行场外降落的任何地方。根据国际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于损坏货物的赔偿金额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付时有特殊声明并付额外运费。权利人应在货物损坏后尽快向航空公司声明异议,期限为收到货物后不超过14天,若是因迟到导致的损害,最迟不得超过21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章通用航空第一百四十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一百零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十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制定的公共航空运输安全保卫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并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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