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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2024-07-02 05:59:3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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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

(四)、

(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

(四)项标准征收。

当事人未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或者城市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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