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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4-07-02 06:03:5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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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一、要约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请在15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

二、要约撤回在法律中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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