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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滥用职权怎么办
2024-07-02 05:37:28 责编:小OO
文档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的范围,包括救灾、扶贫等工作。若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或挪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将构成贪污、挪用和受贿罪。上级和纪委有权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因为这些行为触犯了法律。

法律分析

上级,纪委都可查处,严重的可能触犯法律。

相关法律知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拓展延伸

村干部滥用职权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村干部滥用职权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造成严重危害。首先,滥用职权会导致资源不公平分配,使得一些村民无法享受应有的福利和权益。其次,滥用职权可能导致贪污现象的滋生,损害了形象,破坏了社会信任。此外,滥用职权还可能导致决策不公正,影响村民的利益和幸福感。

针对村干部滥用职权问题,应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村干部的权责边界,建立监督机制,严惩滥用职权行为。其次,加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他们举报滥用职权行为,保护举报人的权益。此外,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增加村民参与度,减少滥用职权的空间。

综上所述,村干部滥用职权的危害不可忽视,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以及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我们可以有效遏制滥用职权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结语

村干部滥用职权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造成严重危害。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以及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我们可以有效遏制滥用职权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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