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阐述了成都公司工伤流程。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文件至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如申请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将受理申请。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工作人员将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调查核实将在60日内完成。认定结论将在60日内作出,并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同时,还介绍了成都工伤认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公司工伤流程的说明:
1. 申请人需携带相关文件至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2. 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条件;
3.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将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二、成都工伤认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赔偿一般多久才能拿到手
从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算起,一年左右的时间拿到工伤赔偿。但是,如果在哪个程序上发生争议,就难说了。发生争议就可能要走诉讼程序,经过一审、二审,甚至一审、二审不止走一次。一个工伤案子耗时几年的都有,二、三年的、六、七年的,十余年的也有。
1、工伤认定:从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算起,劳动部门15日内审核材料,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20日内送达,按规定期限的上线计算是95天。
2、劳动能力鉴定: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后才能做鉴定,一般要在6个月左右,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共需240天。
3、工伤赔偿:劳动部门审核要一个月左右。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因此,成都工伤赔偿需要多长时间取决于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需求。如果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较高,需要较长的生活护理时间,那么工伤赔偿所需时间较长。反之,如果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较低,生活护理需求较少,工伤赔偿所需时间较短。
另外,工伤赔偿所需时间还与所在单位是否能够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有关。如果所在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那么工伤赔偿所需时间较短;反之,如果所在单位无法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那么工伤赔偿所需时间较长。
综上所述,成都工伤赔偿所需时间因多种因素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受害者在遭遇工伤后,及时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尽快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
结语
成都公司的工伤流程包括三个步骤:申请、调查核实和认定结论。申请人需携带相关文件至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将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认定符合工伤条件的,从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算起,一年左右的时间拿到工伤赔偿。但是,如果在哪个程序上发生争议,就难说了。发生争议就可能要走诉讼程序,经过一审、二审,甚至一审、二审不止走一次。一个工伤案子耗时几年的都有,二、三年的、六、七年的,十余年的也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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