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的死刑复核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的情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同案犯被判死刑会一起执行吗
同案犯被判死刑,如果彼此的刑罚相同,并且最高人民的命令中规定一并执行的,会一起执行死刑;如果最高人民的命令中未规定一并执行的,则不会一起执行。下级应根据最高院的命令来执行死刑,并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二、死刑缓期执行中的减刑如何还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以及最高人民《解释》等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第一审人民)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机关接到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的诉讼案卷。
三、死刑从判决到最后执行的法律程序
死刑犯从判决到最后执行的法律程序为:
1、死刑复核。
2、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3、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4、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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