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到申请财产保全并完成保全,约需要7到15个工作日。48小时以内会做出决定的。但得符合5个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采取诉讼保全,是对财物实行保全,因此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也就是必须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2、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即存在实施财产保全的客观需要。这种可能性是有一定事实根据的,而不是主观推测。“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出卖等行为。“其他原因”是指客观上的某些原因,如争议的财产不易保存,需要变卖后保存价款等。
3、必须是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只能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4、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人民只有在必要时才能成为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动者。最高人民《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人民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扩展资料申请财产保全步骤:
一、由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会主动提交,也不会主动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二、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财产保全意味着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将受到,当事人就不能随意处分其财产。因此,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必须是仲裁必需的,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
三、申请人要提供担保。保全措施是根据事态的可能性作出的,如果申请有误,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因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而蒙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会裁定申请人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责任。因此,申请人须提供担保。这也要求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必须十分慎重,保证正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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