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撤回通知,在要约生效前产生法律效力;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采取行动阻止其生效,则产生撤销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指发盘人在要约生效后,采取一定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法律分析
如果要约在要约到达之后才进行撤回,那么撤回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要约仍然有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是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二、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撤回从字面上来讲,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的意思。
撤销从字面上来讲,撤销是指由于行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二)时效性的不同
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三)作用不同
撤回是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三、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要约为什么可以撤回呢?这是因为,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拓展延伸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因某种原因导致要约内容发生变更或者要约人不再希望继续履行要约行为,从而向相对人发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撤回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要约已经生效: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要约必须已经产生法律效力,要约人才有权撤回要约。
2. 要约内容发生变更: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因受要约人的拒绝或者自己认为要约内容不合适,需要对要约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以新要约的方式向相对人发出。
3. 要约人不再希望继续履行要约行为:要约人出于某种原因,如后悔、变更计划等,不再希望继续履行要约行为,此时也可以撤回要约。
4. 要约人具有撤回权:要约人作为要约的发出者,在要约生效后,具有撤回权,可以随时撤回要约。
要约撤回是一种重要的要约法律制度,可以维护要约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权益。同时,要约撤回的条件也比较明确,要约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操作。
结语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应当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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