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有效,有公司是否清算无关,主要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一、什么时候行使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3年。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2、担保权人可以就债权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就担保物权起诉担保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同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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