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毕业生档案接收办理的部门为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要求派遣或改派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毕业生档案由学校派专人统一转送至我中心,不允许个人携带;改派后的档案可由单位或所在地人社局密封转递至我中心。毕业生个人档案存档与流动人员存档条件要件一致,毕业生个人档案转出与流动人员档案转出条件要件一致。该办理行为的法律依据为发[2014]90号、人社厅发〔2016〕75号、以及《关于
法律分析
一、关于沈阳毕业生档案接收办理的部门
沈阳毕业生档案接收办理位于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二、沈阳毕业生档案接收办理的要求
凡派遣或改派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毕业生档案,若属于市内院校,则由学校派专人统一转送至我中心;若属于外省市院校,则由学校统一邮寄或派送,不允许个人携带。改派后的档案可由单位或所在地人社局密封转递至我中心。毕业生个人档案存档与流动人员存档条件要件一致、毕业生个人档案转出与流动人员档案转出条件要件一致。
三、沈阳毕业生档案接收办理的法律依据
发[2014]90号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结语
沈阳毕业生档案接收办理的部门为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要求为派遣或改派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毕业生档案,若属于市内院校,则由学校派专人统一转送至我中心;若属于外省市院校,则由学校统一邮寄或派送,不允许个人携带。改派后的档案可由单位或所在地人社局密封转递至我中心。毕业生个人档案存档与流动人员存档条件要件一致、毕业生个人档案转出与流动人员档案转出条件要件一致。其法律依据为发[2014]90号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和人社厅发〔2016〕7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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