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对有营业执照的补偿如下:
1、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2、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
3、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4、搬迁费用;
5、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营业执照持有者的权益保护:
1、补偿标准:根据当地和被拆迁物业的性质、位置等因素确定;
2、经营损失补偿:对因拆迁导致的经营中断或搬迁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3、搬迁补助:提供搬迁费用补助,以减轻搬迁成本;
4、重新安置:在可能的情况下,为营业执照持有者提供重新安置的机会或地点;
5、法律援助:在补偿协商不公或有争议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综上所述,拆迁对有营业执照的补偿包括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地上物的损失、搬迁费用以及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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