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和临时婚姻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犯罪和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重要的区别。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明显没有轻微危害,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有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婚罪。情节严重,危害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以下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虐待逃跑而再婚。在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和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之间有时会发生虐待。一方,特别是女性,因虐待逃跑后,在国外和别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很小,不应该以重婚罪论处。
(2)受灾逃跑与他人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五十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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