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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是什么?
2024-07-02 08:13:4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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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

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是前者可能影响后者,在目前我国的法律及司法下,刑事赔偿只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具体量刑情况如下:

1.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有关于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的量刑情节规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法官可依据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裁判具体刑罚,虽然酌定量刑情节不是刑罚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于量刑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酌定量刑情节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侵害对象;

(3)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4)犯罪的时间、地点;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其中,犯罪后的态度不仅仅是对犯罪事实的供认或者对犯罪行为表示忏悔之后的痛改前非之决心,更要看犯罪行为人有无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补救犯罪后果的行为表现。

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行为,既是积极悔罪的表现,也是减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

因此,有人把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退赃、赔偿、取得被害人原谅等事实界定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罪后情节。

2.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

“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赔偿行为都予以肯定,明确规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由此可见,多年前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肯定了适用“赔钱减刑”的合理性。

3.刑事司法的规定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目的的极刑。

随着社会的发展,死刑已成为世界的共识,甚至在许多国家,废除死刑已经成为现实。

在我国,保留死刑是国家的一贯,但随着司法的发展,我国已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并且本着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死刑。

除非严重威胁国家、公共、公民安全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一般不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普通犯罪,通过“赔钱减刑”的疏导,可促进被告人及其有条件的亲属主动积极赔偿,以获宽待,这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也均衡了国家、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利益。

各种刑事罪名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减少刑事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即处罚并不是主要的目的,对于那些主动将获得的违法收入赔偿给受害者,或者是直接交给审理此刑事案件的国家机关处理,那么就可以认为其有悔过现象,故此是可以适当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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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与刑事鉴定的关系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与刑事鉴定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司法鉴定分为很多种类案件的鉴定,比如说包括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还包括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因此两者之间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强奸罪的构成与量刑是怎样规定的

强奸罪的构成条件是: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的量刑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抢劫罪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江苏省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江苏省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

一、江苏省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敲诈勒索的金额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就满足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根据量刑标准,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敲诈勒索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批准。

2、敲诈勒索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包括行为特征不同、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等。

1、行为特征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

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各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可能会不同,各地的机关在收到报案之后,需要结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满足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对于满足了相应标准的情形,机关会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对于不满足立案标准的,机关不会立案,且会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相关内容:敲诈勒索罪立案金额是多少

一、敲诈勒索罪立案金额是多少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哪些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敲诈勒索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也就是在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之后还不够,此时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或者符合一定的情节,那么才有可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罪,不然一般是按照普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虽然也是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此时的处罚就不会涉及到刑事方面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是怎样的

定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处罚: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内容由 郑维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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