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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需要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2024-07-02 07:18:0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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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并且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怎么判断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认定标准: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有哪些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点: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谋取自己的利益骗取他人提供担保;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3、骗取担保的行为使保证人的利益受损。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

1、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3、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3、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在未判决或者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量刑标准有: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范围,应当视恶意透支的数额而定,可分为下列三个档次:

1、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恶意透支,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二、“恶意透支”的认定

信用卡持卡人只有在满足“恶意透支”的各构成要件后,才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否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恶意透支”的认定,我国刑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以下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是恶意透支。

1、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2、恶意透支的限额认定

恶意透支的限额仅指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3、有效催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4、“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认定: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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