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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税款罪及其处罚
2024-07-02 07:40:28 责编:小OO
文档


逃税罪的处罚及阻却事由:逃避缴纳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超过百分之三十以上,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程序上应遵循行政处罚前置于刑事处罚的原则。符合5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只要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可直接立案。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仅限定在特定情形,不影响对历史逃税行为的追究。

法律分析

一、逃税罪的处罚是什么

s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有那些

1、逃税案在适用程序上一般应遵循行政处罚前置于刑事处罚的原则。当纳税人符合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情形,只要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机关可直接立案。

2、同时,该情形仅系对适用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作出限定,并不能得出对纳税人逃税的数额计算只能从第三次计算,对以前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节点前的所有逃税行为及数额不予追究的结论,否则就是将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与逃税罪的构成要件相混淆,也与逃税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时效规定不符。

拓展延伸

走私税款罪:揭示隐藏的经济犯罪黑幕

走私税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涉及非法运输、销售或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这一罪行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揭示这一隐藏的经济犯罪黑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通过深入调查和侦查,相关部门能够追踪走私税款的来源、流向以及涉及的犯罪网络。这不仅有助于打击走私税款罪行本身,还能揭示背后的犯罪链条和组织,从而为整个社会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对于走私税款罪行的处罚也是必不可少的。严厉的刑罚和罚款将起到震慑作用,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望而却步。此外,加强对走私税款罪的监测和打击力度,提高执法部门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手段,也是预防和打击这一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揭示隐藏的经济犯罪黑幕是对走私税款罪行的重要回应。通过加强调查和侦查工作,严厉处罚犯罪分子,我们将能够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逃税行为严重损害了税收秩序与公平,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逃税行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和罚款。对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此外,纳税人还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和罚款。逃税行为的处罚阻却事由应遵循行政处罚前置于刑事处罚的原则,同时不得忽视之前的逃税行为。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税收秩序,确保纳税人遵守法律,维护公正税收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4.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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