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在交售机动车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若机动车在外地损坏无法使用,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具体办法与前文相同。
法律分析
当因车辆损坏而无法驶回登记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由于事故或使用时间过长等各种原因,车辆在外地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具体办法是,在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证明、凭证,直接到车辆管理所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报废业务。
拓展延伸
成都市如何处理异地报废汽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予以报废。但是,对于成都市而言,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经济情况,对于异地报废汽车的处置方式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首先,成都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外地号牌汽车报废回收目录,告知外地号牌汽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成都市的机动车登记地的主管部门,告知其应当送交成都市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回收。
其次,成都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外地号牌汽车报废回收期限,自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转移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3年。
最后,成都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外地号牌汽车报废回收地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将外地号牌汽车送交成都市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并承担相关费用。
总之,对于成都市而言,异地报废汽车的处置需要遵守特殊的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外地号牌汽车送交成都市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并承担相关费用。
结语
机动车所有人应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并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带齐相关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报废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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