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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房能不能出租给他人?
2024-07-03 09:56:3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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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权房是不能够出租的。这个在《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非居住权房转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2)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虽然一般要求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转租的约定条款,但无论有没有转租约定条款,承租人都要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3)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

一、有居住权的人能赶走吗

不能赶走有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要件

1、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可见,合同设立居住权,采用的是严格书面形式要件。

那么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也要采用严格书面形式要件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通常前四种遗嘱均采用的是书面形式,那么在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是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而言的。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来说,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能充分尊重并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遗嘱设立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那么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何时设立?如果也适用自登记时设立,就会面临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去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那么此时立遗嘱人尚未死亡,遗嘱也未生效,遗嘱可能存在被撤销、变更以及无效等诸多法律后果。如果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势必会与遗嘱的上述变动产生矛盾之处。二是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适用登记生效要件,则居住权人实际将无法享有居住的权利。因此,对于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来说,无论采登记生效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通过遗嘱设立取得居住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均会面临上述权利实现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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