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提供对方同居或重婚证据。如有家暴情节,还可请求物质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解释(一)第八十七条,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出轨证据需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夫妻一方取得的宾馆开房记录需证明其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获取和使用程序。
法律分析
一、外遇离婚无过错方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1、对方外遇导致离婚,如果能有对方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证据,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对方有家暴情节的,还可以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离婚出轨证据怎样才有效
1、证据需要具备客观真实性。
(1)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
(3)在发生离婚纠纷时,夫妻一方取得的宾馆开房记录往往是通过系统的内部关系取得的,或者是通过社会上的调查公司取得的,因此这样的宾馆开房记录要证明其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就存在一定的难度。
2、证据需要具备关联性。
(1)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2)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3、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
(1)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
(2)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如果在离婚案件中能提供对方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证据,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有家暴情节的情况下,还可以请求物质损害赔偿。然而,在提供离婚出轨证据时,需要确保证据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律师和当事人需要谨慎收集和使用证据,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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