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超过二年仍未被发现的,就不再罚;但是违法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超过五年未被发现的,就不再罚。
一、违法行为几年后未发现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一般两年后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法三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大亮点如下:
1、增加处罚种类,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下放处罚权限,根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3、延长追究时效,根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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