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持续攀升的今天,婚房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房产证上署名问题。以下是五种房产证上署名的方法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
在房价持续攀升的今天,婚房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房产证上署名问题。那么,在房子应该登记在谁的名下呢?以下是五种房产证上署名的方法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 签署夫妻双方的名字:夫妻双方可以签署在房产证上,以代表双方共同拥有该房屋。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其他争议,签署夫妻双方的名字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方法。
2. 签署其中一方的名字: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署其中一方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签署方需要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以确保其签署的合法性。
3. 签署未成年人名字:如果房屋所有人是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签署房产证。监护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以确保其签署的合法性。
4. 签署其他共有权人名字:如果有其他共有权人(例如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可以签署他们的名字在房产证上。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以确保其签署的合法性。
5. 不签署任何名字:如果夫妻双方或其他共有权人不愿意在房产证上签署任何名字,可以不签署任何名字。但是,需要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以确保其签署的合法性。
需要指出的是,房产证上署名的方法和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在签署房产证时,建议咨询当地的律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一种: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法律后果
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法律后果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上海一家此前就出现过这样的判例。
第三种:写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法律后果
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第四种: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法律后果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民法典》,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
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第五种: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
法律后果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结语
房产证上署名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需要考虑夫妻双方、未成年人、其他共有权人以及准夫妻等多方的利益。在签署房产证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案,也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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