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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强制性条款的解读
2024-07-03 17:33:0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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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既应具备一定的任意性,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私人利益,又应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以保障公司外部主体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利益。根据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不同,公司法的规范应在任意性和强制性之间取得平衡,并根据公司类型的特点进行调整。有限公司等人合性公司可更倾向于任意性规范,而股份公司等资合性公司则更应注重强制性规范以保护公众利益。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大家可能也都知道,所谓法律的强制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得改变,不得变通,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所谓法律的任意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加以选择,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法律的条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问题。

第一点,公司法应该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因为公司法是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商法中最主要部分,属于私法。因为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所以公司法应体现私人的意志和要求,为实现私人的利益服务。应当尊重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所做的安排,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第二点,公司法同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一个公司的设立和活动,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公司内部当事人的利益,不仅涉及到股东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还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相对人、交易者以及后来形成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公司之外这些外部主体和当事人的利益紧紧依靠公司内部当事人自愿的协商约定是无法得到保障的,这些外部主体的利益要靠法律强制性来保障。需要法律的强制性的干预和介入,必须依靠统一的法律规则来提供保障。

因此,公司法应包含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两种性质的规范。

二、从以下两个方面看:

一方面,我们可以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第一,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如公司内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机构之间、管理机构相互之间这样一些行为的法律规范,应当更多的具有任意性,以这样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任意性。第二,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涉及到公司之外主体和当事人利益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强制性,

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规范的性质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公司,少数人之间组成的公司等人合性的公司,它们的规范应更多的具有任意性。对于股份公司,公众性公司,或者开放性公司等资合性公司,它们的规范更多的应该具有强制性,因为它们更多的涉及到公众的利益。

结语

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是指在法律规定中,公司法既有必须严格遵循的强制性规定,又有可由当事人选择的任意性规定。公司法应该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又保障外部主体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公司法既应包含任意性规范,适用于公司内部关系,也应包含强制性规范,保障外部关系和公众利益。不同类型的公司应根据其性质和涉及的利益,确定相应的规范性质,以实现公司法的有效运行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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