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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损失是否包含间接损失
2024-07-03 17:49:3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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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规定了合同违约损失的分类和计算方式,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间接损失指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但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弥补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制裁违约方等。计算违约金时,应根据合同中有无约定来确定损失额,同时要考虑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违约损失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而间接损失通常指的是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金如何确定损失额

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实际利益损失比较直观,相对容易计算,具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一)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二)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三)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起诉,由审查后进行判决。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一)时间点: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二)损失的最高额,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三)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

此外,还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三、违约金的功能

(一)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二)是补偿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是制裁违约方。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违约损失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而间接损失通常指的是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实际利益损失比较直观,相对容易计算,具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一)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二)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三)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起诉,由审查后进行判决。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一)时间点: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二)损失的最高额,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三)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

此外,还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违约金的功能:

(一)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二)是补偿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是制裁违约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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