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应当在收到人民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方案,包括: (一)清算工作规程; (二)会议议事规则;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四)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 (五)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等。 上述清算工作方案报人民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