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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离婚债务时的对策?
2024-07-03 09:40:15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离婚债务问题的应对措施,包括双方共同承认的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后才能清偿,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另一方进行分责追偿,以及离婚案件审理中债权人向离婚案件当事人主张债权时,应中止审理并先行审理债务案件等。同时,文章也提到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一方债务时,离婚时仍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等内容。

法律分析

面对离婚债务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如果双方都认可存在的共同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由双方协商清偿或者以共同财产清偿。

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

二、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

应待债权人起诉时,由债权人主张。只有当债权人主张是离婚双方共同债务或一方债务,离婚双方或一方反对时,再行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也不致无辜地加重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负担,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离婚案件审理中,债权人向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的,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一方债务,但在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已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再参与分割。

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负担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处理依据,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则可在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中载明,以便为当事人留下行使追偿权的证据。

但这种协商一致的内容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当事人对于债务负担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人民并不应主动确认其共同债务的数额,甚至还对债务负担进行份额分配,而应当留待债权人自己主张时再行解决。调解、裁定、判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当记录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上,但不在主文上体现,即不可在判项上体现。但可在查明事实部分载明,以便日后作为依据。

六、对双方均不举债的。要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夫妻双方不管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协商离婚,还是通过诉讼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与首先都应该查明他们离婚的目的。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更应查明夫妻离婚的目的。因为,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夫妻双方只要自愿离婚,并协商好了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便可领到离婚证。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查明夫妻双方离婚的内在目的,这很容易让那些有心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人钻空子。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离婚双方不是为逃债而离婚,且符合离婚的其他条件,才可发给离婚证。这些证据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自行去调查、访问离婚双方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和其他熟悉情况的人,由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或无法证明不是为逃债而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坚持要离婚,又未申报债务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他们提供债务担保人(债务担保人应有一定财产且必须出具书面担保书)。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发现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债务或存在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求他们偿还时,而离婚夫妻因离婚原因无法偿还,担保人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查明离婚双方的确是为逃避债务而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办理离婚手续。人民则应判决不准离婚,并给予民事制裁。

七、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在处理离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判决,都将损害债权人的权利。所以,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或转移单方债务时,应通知债权人到场,征询他们的意见。这样对离婚后债权人向起诉要求债务承担人清偿债务时,可以减少人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结语:面对离婚债务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首先,双方应共同协商清偿债务,或由一方清偿,另一方进行分责追偿。其次,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第三,如果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起诉时,由债权人主张。第四,离婚案件审理中,债权人向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的,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第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一方债务,但在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已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再参与分割。最后,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负担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处理依据,但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则可在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中载明,以便为当事人留下行使追偿权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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