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进一步规范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方式。依据《济南市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第三条:鼓励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