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或者交通事故原始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类别,决定交通事故处理的适用程序。
第十七条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事后报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小事故,能够自己协商的,可以直接报保险公司处理。但是当时没有报警,之后又出现纠纷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交警提交证据等,由交警根据证据等划分各自的责任,确定赔偿数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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