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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股东优先购买权怎么处罚
2024-07-03 20:03:2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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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法定权利。如果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者通过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并可以主张由此造成的损失,即额外费用。在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一)撤销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性质为可撤销合同。通过设立撤销权,原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被撤销,因此该行为的效力可以追溯并消灭。在回复股权转让之前,可以公平保护各方的利益。

(二)根据相同条款直接取得股权的,由于转让股权的股东不与订立书面合同,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仍难以达到取得股权的目的,使诉讼失去意义。因此,我国在判决合同无效的同时,判决优先权人按照拟转让人与第三人合同的条件履行转让,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达到取得股权的效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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