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机关收集的证据,而是对交通事故成因和责任作出的法律评价。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应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性证据。认定书应包含事故基本情况、事实和责任,需加盖交通管理部门章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机关收集的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收集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取、调取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并将证据予以固定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权的专门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侦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核实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和审判,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证据是查明案情的依据,只有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有罪的起诉。因此,收集证据是侦查活动的中心环节。
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收集的应当是已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性证据。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等事实证据,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当事人的责任等作出判断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是机关在案件发生后,对案件的性质等作出的法律评价。它不是在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侦查机关不能将自己在侦查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使用。
认定书内容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结语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机关的法律评价文书,并非收集证据的一部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负责侦查工作,收集、核实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以查明犯罪事实。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机关根据勘验、调查和鉴定结论等事实证据,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和当事人责任作出的法律评价。它并非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客观事实,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情况、基本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机关”,是指设区的市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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