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逃税罪名更宽泛,将“偷税”改为“逃税”,行为规定更具“口袋”性质,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规定中明确了对于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予以宽大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符合当前的“社会和谐”。
法律分析
设立了逃税罪名。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变化,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也比较符合当前提倡的“社会和谐”。以上便是偷税漏税5百万要坐牢吗的相关内容
拓展延伸
偷税漏税5百万:法律界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观点分歧明显
在法律界,对于偷税漏税数额达到5百万的行为,关于其定性和处罚观点存在明显的分歧。一方认为,这种巨额的偷税漏税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应被视为犯罪行为,违法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则主张,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罚,例如加大罚款力度、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而非将其视为犯罪。这种分歧的存在源于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律规定的解读上的不同理解。尽管法律界意见不一,但对于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的共识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仍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结语
对于偷税漏税数额达到5百万的行为,法律界存在明显的分歧。有人认为应将其视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另一些人则主张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罚。无论如何,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的共识仍然存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执行力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对于那些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法律应予以宽大处理,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符合社会和谐的理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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