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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照
2024-07-03 19:51:25 责编:小OO
文档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1、当事人应先自行处理交通事故;

2、对于随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然后自行协商赔偿损失;

3、当事人经协商后达成协议,应当共同签署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损害赔偿协议包括时间,地点,天气,所涉人员的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信息等。

一、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如下:

1、是否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一切的责任都是围绕着损害结果的产生而产生的,如若没有损害结果,则不存在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承担问题;

2、当事人驾驶过程中是否有交通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理解为客观上当事人是否能够遵循了道路车辆交通行驶规则的规定,主观上当事人是否属于疲劳驾驶或是醉酒驾驶等情形;

3、当事人是否有驾驶资质。如果驾驶员没有正规的驾驶资质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则必然存在着一定事故责任;

4、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自我处理。包括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发生后的行为情况。对于事故发生前的征兆,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回避措施;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是否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而避开了自己在事故发生后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其他可能影响事故程度级别的当事人的自我处理行为。

二、交通事故赔偿有:

1、保险公司赔偿。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过错方赔偿。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有只有一方有过错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有当事人应先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对于随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然后自行协商赔偿损失;当事人经协商后达成协议,应当共同签署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损害赔偿协议包括时间,地点,天气,所涉人员的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信息等。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有是否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当事人驾驶过程中是否有交通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是否有驾驶资质、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自我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有保险公司赔偿、过错方赔偿。

一、电动车撞到小轿车咋赔偿

需要根据实际的责任进行赔偿,不是说汽车就一定要赔偿电瓶车。

汽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确定具体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按照交强险规定相关额度进行赔付之后,不足的赔偿部分按照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比例双方各自承担。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辆,所以是这是属于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但并非所有的电瓶车都属于非机动车,如果电瓶车属于机动车(超标电动车),那么是需要按机动车处罚规定处理的。

由于机动车辆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交强险)。所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你应赔付对方医药费,超过交强险部分按照双方的责任大小分摊。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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