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中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和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行为。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证件而持有、携带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支的行为。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应由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弹药罪与私藏支、弹药罪的界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结语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章 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支和持证件。
配置民用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支连同持证件上缴核发持证件的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机关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携带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支登记,申请领取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机关申请换发持证件。
经批准携带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支的单位,违反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支的个人,违反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支,应当予以没收。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