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认定使用服务商标,在如下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则被视作服务商标的使用:
1、服务场所;
2、服务招牌;
3、服务工具;
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5、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