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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可以作废吗?
2023-09-09 21:36:06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取消其中的“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该《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原规定为“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目前,已经将“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取消。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相应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予以全文废止。因该公告对纳税人专用发生被盗、丢失后刊登“遗失声明”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后,该公告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没有发生经营行为,故不需要开具。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如果购货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行为,根据暂行条例第六条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一般地,销货方要将违约金与货款一起开具给购货方,并计算缴纳。操作中注意,如果货物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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