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1.发现开具的普通有误的:属于当月的,可以直接作废;属于跨回月的,开具红字答冲销,原蓝字联收回作为红字的附件。2.普通遗失的:普通遗失必须于遗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并接受处罚,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复印件入账。所以,如果跨月一定不能作废,必须开红字冲销;另外如果联丢失无法收回,那任何时间都不得自行作废或冲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
(四)扩大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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