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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离退休人员警衔工资有希望发放吗?
2023-09-08 13:16:4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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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实行警衔制度,是增强人民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的一种制度安排,实行警衔津贴是对人职业奉献的一种额外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退休后保留警衔,但不得配带警衔标志。1992实施警衔条例时,尚没有警衔津贴一项,警衔津贴是从1995年实施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警衔津贴的实行范围规定: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安全、监狱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人民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同时在第五条其他规定中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在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上述规定明确表明,对于不保留警衔的原人民,取消警衔津贴,退休人员的警衔津贴应计入退休工资折算。这是退休享受警衔津贴的法律依据。

二、退休人民为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不应当将退休与否作为是否享受警衔津贴的依据,否则会严重伤害退休人民的感情。每一位工作到退休年龄的人民,都曾在岗位上辛勤奉献,尤其是国家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顾不上家庭、子女,在待遇较低时他们没有半句怨言,没有怠慢任何工作,当国家有条件有能力来提高待遇时,他们却退休了,如果因为他们退休而将无法享受警衔津贴,这代表了什么?他们不曾存在过?国家通常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都会做出相应的调整提高,难道退休的人民不应该享受这一权利?

三、本次警衔工资调整,基数和级差都较大,与原来享受的警衔津贴有很大的差别,退休民警若无法享受到调整后的利益,造成的社会心理影响会很大。1993年至1994年初次实行警衔津贴时,每个级别都是每月54元,1995年开始按警衔级别发放,共13级,最高123元,最低元。2006年再次调整,级数没变,最高313元,最低155元。前两次调整,基数低,级差小,完全是象征性的补贴,因此也很难显示出不同警衔之间的津贴差别。本次调整,警衔津贴已改为警衔工资,虽然级为13级,但基数与级差已经非常明显,最高总警监为2250元,最低二级警员为560元,相差1690元。同级别中,以二级警督为例,2007年调整后的津贴为223元,此次调整后为1100元,提高了827元,增加了原警衔津贴的3.7倍。如此幅度的调整,对一个退休来讲,不可谓利益不大。这么大的利益,却因为退休而无法享受,对大多数退休人民来讲,都会是一种难言的痛。

我明白,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拿出这么多钱来提高待遇,我和所有的退休民警都能够理解。但国家这么做,也恰恰表明的工作值得这样。问题在于,在职享受的这部分警衔工资,在他们退休后还能享受到吗?按什么享受?如果他们可以享受,那为什么在调整之前退休的就无法享受?的制定者,为什么没有考虑到退休民警的感受?

如果可以,建议的制定者可以及时作出补救。办法很简单,让退休民警按退休工资的百分比,享受现在调整后的警衔工资即可。比如退休民警可以拿到85%的在岗工资,按其退休时的警衔对应,补发相应警衔工资的85%即可。

附:历次警衔津贴(工资)调整标准

1995年首次实行警衔津贴的规定

1993年9月30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在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以上应为1995年的补发规定)

1995年起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016年实行警衔工资的调整标准(2015年1月1日实行):总警监2250元,副总警监2000元,一级警监1800元,二级警监1600元,三级警监1400元,一级警督1250元,二级警督1100元,三级警督960元,一级警司860元,二级警司760元,三级警司660元,一级警员610元,二级警员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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