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不知丈夫婚前欠债,如何认定夫妻婚前个人债务?
2023-09-08 22:26:30 责编:小OO
文档


孙某与女友杨某于2011年初开始同居,2014年7月5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初,孙某因生意经营不善,陆续向柳某借款2万9千元,并分别于2013年2月向柳某出具一张借款4千元的借条,当年10月出具一张2万5千元的借条。事情过去4年之久,一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孙某一直拒绝还款。柳某无奈,近日,将孙某夫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返还借款2万9千元。

如何认定夫妻婚前个人债务

邯郸县审理认为,我国最高人民颁布《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具体到本案,借条上的借款人仅有被告孙某,原告柳某主张属于二被告的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杨某一起承担偿还责任,他应该提供该笔借款用于二被告的生产、生活的证据。但是,原告未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只能认定为被告孙某的个人债务,而不能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

一、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与其陈述自相矛盾

廖*龙是远近闻名的奶牛养殖专业户。他饲养的奶牛由于产奶量高,受到大家的欢迎,供不应求。2004年9月,许*先购买廖*龙的奶牛,当时付定金5000元,剩余款向廖*龙出具欠条,并约定在2004年11月底付清。次日,廖*龙将两头奶牛送至许*先所在村。由于许*先没有按期支付剩余款,廖*龙遂诉至,称许*先购买其两头牛,大牛14000元,小牛10000元,已付5000元,要求许*先支付尚欠款19000元。廖*龙为证明其主张举证了许*先签名的欠条。该欠条注明“今有许*先欠廖*龙牛款19000元,限2004年11月底付清。如违约,把大牛返回,5000元定金作废。”许*先主张只购买了一头牛,价格是14000元,现尚欠廖*龙9000元,欠条是廖*龙书写的内容,其签名是自己所写;欠条中“19000元”的“1”是添加的。许*先为证明其主张举证了证人张某、孙某、盛某的证言。证人张某证实:自己与许*先是同村人,在同一天也购买了廖*龙一头牛,第二天廖*龙送了二头牛,其牵走一头,许*先牵走一头;证人孙某、盛某证明:2004年9月某日,廖*龙送了两头牛到该村,张某牵走一头,许*先牵走一头。诉讼中,廖*龙自认张某与许*先在同一天也购买其一头牛,但主张第二天送的两头牛均被许*先牵走;同时自认欠条内容是其书写的。根据许*先的申请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欠条进行鉴定,结论是不具备鉴定条件。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