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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算起?
2023-09-12 17:37:00 责编:小OO
文档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公司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

2、如果当事人和公司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公司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公司主张一次权利,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履行债务,公司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执行利息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时候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时效是3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从何时起算,欠条起诉期限从什么时计算

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从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如果一直没有主张债权的,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债务关系成立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企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失效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该内容由 郭珣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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