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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么
2023-09-23 13:21:4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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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存在以下:

1、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新三板股权转让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

根据《业务规则》第2.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每批解除转让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从上述转让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4、董监高持股转让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5、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

二、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作出其他性规定。

三、投资原始股权有什么风险

投资原始股权有风险。

如果公司上市成功,则投资人可以获得较大的收益;如果公司未能成功上市,则投资可能会亏损。并且原始股中发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人员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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