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准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准备备案材料。
2、
提交材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区)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附送备案材料,也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粤省 事(系统对接中)等信息化系统进行备案。
3、
备案审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 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 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一次性书面通 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
结果公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机动车维 修经营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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